longas 发表于 2008-3-17 11:51

学习无线安全技术前必看的相关法律!!

本帖最后由 longas 于 2013-4-15 21:21 编辑

鉴于本版面涉及的无线安全技术具有一定的威胁性,建议大家在学习、研究、探讨前,请确保已经充分了解以下内容。

ZerOne无线安全团队及Anywlan官网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强调,我们强烈反对任何利用无线黑客技术进行的非法行为,同时我们不鼓励也不支持利用无线安全技术进行的“Ceng网”行为!!本版面之所以讨论无线安全及黑客技术,是希望借此推动无线安全技术的普及,达到提高无线网络相关人员安全意识,从而进一步提升整体安全水平的目的!!

任何因为个人或个别组织无线攻击行为导致法律问题的,一律后果自负,特此声明。也请大家在学习研究的同时,注意保护好自己的无线网络。

下为相关法律链接:

1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含义
1994 年 2 月 18 日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 2 条作了如下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2 、计算机病毒的含义
1994 年 2 月 18 日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 28 条作了如下规定: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3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12.28 )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6、刑法修正案:黑客量刑加重 最高判7年监禁

下为相关案例:
1。徐立(化名),河北省唐山某钢铁公司设备机动处机加工分厂的一名普通工人,这个 28 岁的普通青年因为开发了 BKDR-VB.CQ 木马程序(文件名: ipxsrv.exe )构造“僵尸网络( Bot.net )”,并利用其实施 DDoS 攻击于2005 年 2 月 3 日 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批准逮捕。
2。.........

sky2511 发表于 2019-8-2 03:40

安全重在意识,技术总有一天会过时.值得我们学习的并不是别人的步骤,而是他人的思路.只要我们多了解一些原理性的知识,多与他人交流,多向有经验的前辈们学习,自己也要多一些勤奋,多一些努力,相信有一天我们会成功的.一定要做一个对社会有价值的人,做一个好人

Heaven- 发表于 2008-3-18 09:30

安全重在意识,技术总有一天会过时.值得我们学习的并不是别人的步骤,而是他人的思路.只要我们多了解一些原理性的知识,多与他人交流,多向有经验的前辈们学习,自己也要多一些勤奋,多一些努力,相信有一天我们会成功的.一定要做一个对社会有价值的人,做一个好人.

yahooxixi 发表于 2008-3-18 17:51

<p>呵呵 终于看到了……</p><p>谢谢版主!!</p>

jacky3396 发表于 2008-3-20 10:02

学习学习!

sarsbbs 发表于 2008-3-24 17:15

成城网 应该不会坐牢吧!

jack642 发表于 2008-4-1 23:02

要学习一下,支持一下

zhang817026 发表于 2008-3-29 10:12

这个是一定要学习的

jeefans 发表于 2008-4-3 10:46

<p>估计很多人都没有看这个帖子</p>

vodka 发表于 2008-4-6 12:03

<p></p><p>    或者是选择性地不看</p>

wfhwfh 发表于 2008-4-9 22:01

<p>这个要支持,呵呵 </p>

olive 发表于 2008-4-11 19:10

目的是学习,不是偷窃。

zjyy1213 发表于 2008-4-17 15:37

呵呵应该不会有这么严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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